关于印发《郑州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4-29     返回列表>>

郑大数据〔20248

      郑州市大数据管理局

   关于印发《郑州市大数据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各区县(市)大数据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我市大数据企

业认定管理工作,郑州市大数据管理局研究制定了《郑州市大数 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 1 23 日 

    郑州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我市 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大数据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 工作。

第三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突出企业主体、 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促进融合创新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大数据局产业发展处会同相关处室组成郑州市大 数据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组,统筹负责大数据企业认定和管理工 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数据企业是指在郑州市内依法设 立,主营业务为提供大数据产品和服务等相关数字化业务的企 业。

(一)大数据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采集、存储、处理、 分析、挖掘、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软、硬件产品;

—2—

(二)大数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采集、存储、运维、 安全服务;提供数据挖掘、计算、加工服务;提供数据咨询、分 析服务;提供数据呈现和综合应用服务;提供大数据融合服务; 提供数据交易服务;提供其它大数据技术服务等。

(三)行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要素、软件、算力、人 工智能、物联网、元宇宙和区块链等领域。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郑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郑州市纳税; (二)企业持续从事大数据相关业务,并具备从事大数据业

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 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 记录;

(四)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数据,近 3 年没有违反数据安 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郑州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依托郑州市城市大脑亲清在

线平台(以下简称亲清在线)开展。企业对照申报条件进行 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每年度认定通知发出后,可 登录亲情在线郑州市大数据企业申报系统进行线上申报:

1.注册账户

(1)企业可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进行注册、认证,之 后使用注册的账户登录亲清在线郑州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 系统。

(2)登录账户后,将账户与企业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绑定, 一个账户下有多个企业的,只能申报一个企业。

(3)在郑好办 APP 可查看申报进度和接收通知消息,需要 在郑好办 APP 进行法人登录和法人认证(登录的账户信息为在 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注册的账户信息)。

2.在线申报

(1)填写《郑州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 1)、 《拟认定大数据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 2)、《拟认定大数据 企业主要情况表》(附件 3)、《拟认定大数据企业主要产品汇 总表》(附件 4)四个表格,表格中部分数据由亲清在线平台 在数据库中自动获取生成,企业填报时应进行核实,若数据有错 误,及时向亲清在线反馈。

(2)在线提交企业经营场地的不动产权证号、在房地产管 理部门备案过的房屋租赁证号,或上传企业经营场地其他证明材 料的扫描件。

(3)在线提交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大数 据技术服务合同、发票(原件扫描件)等,可另附研发活动说明 材料。

(4)涉密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申报材料 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开发区、区县(市)产业主管部门初审

各开发区、各区县(市)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通过分配的初 审员账户登录亲清在线,对辖区内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核 实和现场核查,对于审核通过的企业,出具推荐意见书(附件 5), 加盖部门公章扫描后作为企业申报材料附件,通过亲清在线提交。

(三)专家评议

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组在郑州市大数据专家咨询委员会 中抽取专家,组成评议专家组。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企业开展材 料审查、按比例随机抽查、现场核实和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查认定

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大数据 企业认定名单,并在市大数据管理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向企业颁发统一编号的大数 据企业证书(电子版)。有异议的,由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 组核实处理。对未通过认定的申报企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出 具不予通过原因告知书。

第八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 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九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条 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为 2 年。大数据企 业应在期满前 3 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 合格的,其大数据企业资格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由各开发区、各区县(市) 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主管部门若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 现辖区内已认定企业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市大数据企业 认定工作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大数据 企业认定并收回大数据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 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 化(如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市大数据 企业认定工作组报告。企业更名的,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重 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 的重大变化的,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大数据企业资格不变, 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之日起,取消其大数据企 业认定并收回大数据企业证书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大 —6—

数据企业认定工作组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认定并收回大数据企业 证书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生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再从事大数据行业的; (三)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有偷漏税、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七)被信用郑州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八)应当取消资格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 5 年。

附件:1.郑州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请书 2.拟认定大数据企业注册登记表 3.拟认定大数据企业主要情况表 4.拟认定大数据企业主要产品汇总表 5.郑州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推荐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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