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发现很多大所、大公司的专利申请案都采用了简写技术问题的模式,比如,阿里巴巴的201911285269.8流量检测方法、装置、电子设备专利:
背景技术中提出:随着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基于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的业务应用也越来越多,部署在公网上业务应用的常常面临着海量的恶意流量攻击。机器学习技术在过去十年中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从在实验室的纯粹的学术研究到广泛应用在各个生产领域,比如:金融行业、电商零售行业,IT行业,医疗行业等。机器学习模型本质上就是一种算法,该算法试图从数据中学习潜在模式和关系,而不是通过代码构建一成不变的规则。
发明内容中提出:本申请提供一种流量检测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流量检测系统,所述方法包括:从对接的业务系统获取隐私脱敏后的训练样本流量……
技术问题的规定和审查实践中的操作: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要求,说明书从形式上包含五个部分:技术领域、技术背景、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
但在在审查实践过程中,即使一件申请文件的说明书未明确记载技术问题,审查员通常也不会提出在说明书中补写技术问题的要求,而是会基于所检索到的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归纳出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以此为基础评价该发明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我们会产生这样一个疑问:是否需要在说明书中明确地写明技术问题?
写明技术问题的优点:
对于主张创造性的成立有一定的帮助。例如,如果在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与审查员基于检索到的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而归纳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直接将现有技术结合或对其借鉴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碍,在此情况下,审查员对现有技术是否可以影响该技术方案的创造性需要考虑更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有利于发明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的成立。
写明技术问题的缺点:
缺点1:重新定义的问题
在实质审查阶段、无效阶段以及侵权诉讼阶段,如果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根据本专利检索和审查情况,想要归纳出一个不同于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技术问题,并且想说服审查员接受或者说服无效程序中的合议组接受该新归纳的技术问题时,由于与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技术问题不同,则会比较困难,并且这样的“重新归纳技术问题”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缺点2:约束问题
在说明书中撰写的“技术问题”往往会成为构成一个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约束条件。例如,在审查阶段,审查员有可能会基于说明书中写明的技术问题而判断一个权利要求是否缺少解决申请人所“声称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申请人在面对这样的审查意见时,往往比较被动,很难说服审查员。
审视:不写是不是代表没有?
我们知道: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之间是紧密联系的。进一步的,技术问题可以通过这个紧密联系来予以确定,比如在创造性中明确规定:任何一个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定义技术问题的来源。进一步的,技术问题可以通过:背景技术、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任何一个或几个来推导定义。
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不写,并不代表没有!根据背景技术、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是可以推导得出的。同时,基于法律的推理逻辑,推导的意思应该从不利于权利人的角度予以得出。
所以,我们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不写,可能还不如写了好,因为推导是从不利于你的角度来解释的。
案件专利的主线逻辑还是需要予以明确记载的,只有正确、清楚地表达专利中每个部分的作用,并针对性的撰写,才能有效提升案件质量。而这其中,技术问题的作用不可或缺,千万不能为了一点小利益,牺牲了大局。
综上所述,从逻辑主线的角度,定义好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并清楚地表述三者之间的关联,按照标准撰写规范,才能把申请案做好。